淄博七中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02月13日 16:25

淄博七中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市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报销事项。
第三条 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部、科室应认真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五条 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票据、自制原始单据(讲课签收单、借款单、公务接待清单、出差审批单等、公函、会议通知、电子结算单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时间、名称、数量、金额、印章等要素齐全。经办人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办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后填制有关费用报销单,并使用相应费用粘贴单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其中,取得与出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附件1);取得与会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会议费用报销单》(附件2);取得与培训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培训费用报销单》(附件3),取得与公务接待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附件4),取得其他原始凭证须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件5)。
第七条 凡规定事前审批的报销事项,须附经审签的审批单据、文件。其中,差旅费用须附《出差审批单》(附件6);公务接待费用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7);会议费用须附《会议审批单》(附件8)、市委市政府审批文件;培训费用须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通过政府采购的报销事项须附《政府采购项目申购审批表》;其他事前签署合同的报销事项须附相关合同文本;学校超过 1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决策事项须附学校党组会议会议纪要。
第八条 经办人与报销人为同一人时,经办人只在费用报销单上报销人处签注姓名,经办人与报销人非同一人时,经办人须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注姓名,报销人在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处签注姓名。签注后将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级部、科室主任审签和分(协)管副校长、校长审签。级部、科室主任对审签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协)管副校长、校长对审签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经办人将经级部、科室主任、分(协)管副校长、校长审签后的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财务室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对审签的费用报销凭证的财务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经费报销实行预算前置审批和校长审批制度。学校经费预算须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经费在实际支出时,必须由校长审批报销。校长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审核把关。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单要由领款人签名。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费审批人签署或超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事项,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宣传用品等的支出。
第十三条 印刷费。印刷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因业务事项从咨询机构或个人获得信息服务等支付的费用。办理2000元以上的咨询费报销时,须提供咨询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须简要说明咨询事由。
第十五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等。
第十六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淄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1.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办公室负责公务出差事项审核。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并附相关会议、培训、检查等通知,由级部、科室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负责审核出差通知、时间、人数、天数、事由、是否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等事项,并由办公室主任在审核处签注姓名。出差人员持经级部、科室主任审签、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的出差审批单报分(协)管领导审批。
2.出差过程中,出现与已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不一致的情况时,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出差结束后,需要在《出差审批单》将变化的事项在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逐级签字。
3.除接待单位按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级部、科室主任批准,在《出差审批单》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进行逐级签字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5.出差人员低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低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补助。出差人员高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高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须在《出差审批单》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7.往返驻地和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8.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
9.到临淄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10.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往返当天市内交通费仍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
差旅费报销其他事项参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淄财行[2015] 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符合中央或省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各类出国(境)友好交流访问、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及留学进修等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只报销出国(境)交通费、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费用)、个人零用费等项目,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2.因公出国(境)人员需换取外汇的,应填制《借款单》(附件9),同时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费用预算明细表,经级部、科室主任、分(协)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签,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室预借换汇支票,并到指定银行兑换外汇。出国任务结束后,凭原始凭证办理报销,并附经办银行换汇凭单。
3.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组团需统一缴纳出国(境)费用的,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组团单位付费通知,并填制《借款单》,经级部、科室主任、分(协)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签、校长长审批后由财务室办理汇款。出国任务结束后,凭组团单位的费用报销通知和有效原始凭证办理报销。
4、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国内旅费部分,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境)其他事项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维修(护)费。维修(护)费是指办公用房、公用设施以及办公设备、网络系统等维修维护支出。后勤处负责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护),须在学校编制预算时报送当年维修计划,突发维修事件一事一报。维修(护)项目,由后勤处组织实施,报销时须附维修材料等费用清单,并在原始凭证及费用清单上由使用人签字。对于属于应该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后勤处、财务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须附维修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信息组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维修维护,按月报销,原始凭证须附使用人签字的维修明细单,注明维修事项及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租赁费。租赁费是指租用办公场地、宿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的支出。各级部、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发生的租赁事项须经分(协)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审批。后勤处负责具体经办租赁事宜。报销租赁费时,后勤处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第二十条 培训费。培训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的各类业务培训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严格实行培训计划审批制度。教科研室编制培训计划并填写《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报分(协)管领导审签审核后,教科研室负责人对审签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对审核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的项目合规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对审核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的预算合规性负责,分(协)管领导对审签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承担相应责任。
2.讲课费执行税后标准,其应纳税款由学校负担并在培训费用中列支。教科研室负责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劳务费发票,连同讲课费签收单(附件10)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培训费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是指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相关科室配合落实。涉及多个级部、科室的公务接待活动,由主要承办科室配合落实。
1.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教职工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由办公室审核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接待级部、科室须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协)管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未经审批,不予结算公务接待费用。接待科室主任对审签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主任对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合规性负责。分(协)管领导、校长对审签、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依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费用明细等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11),并由接待科室主任、分(协)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审核。接待科室负责人对审签的公务接待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主任对审核的公务接待清单的合规性负责。分(协)管领导对审签的《公务接待清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务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住宿的,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符合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其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就餐的,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科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参与公务接待的科室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标准不超过每人60元,并须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中注明。
5.公务接待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实行预算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
6.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实行一次一结算。接待科室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审签的《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连同经批准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办公室提供的公务接待费用明细以及接待对象公函等原始凭证一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7.接待科室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标准,办公室要加强公务接待费的审核。
国内公务接待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5号)以及《<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宾接待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8号)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材料费。专用材料费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购买办公用设备墨粉、硒鼓、专用纸张等所发生的费用。专用材料报销时须附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材料报销时,原始凭证后须附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劳务费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劳务费,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培训讲课费,律师费,评审费等。
1.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报销按《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2〕18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支付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第4款执行。
2.培训讲课费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评审费。学校政府采购评审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财务科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代理费发票(票面备注处应注明劳务费或专家费)金额支付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学校工作人员参与本市教育系统内政府采购评审不领取劳务费。
4.其他评审费。其他评审包括评审、论证、裁判等。学校其他评审费参照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淄教财字〔2019〕1 号)规定执行。其他评审费执行税后标准:外聘专家(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300 元。其他评审费标准包含误餐补助。其他评审费应纳税款由学校负担并代扣代缴,在评审费用中列支。项目评审举办科室负责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劳务费发票,连同经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审签的评审劳务费支付表(附件 14)以及评审专家职称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学校在编在岗公务员参与本市教育系统内培训讲课、项目评审论证等不准领取讲课费和评审费,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5.教育系统职称评审费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64 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车辆保险、长期车辆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的结算报销。其中,车辆维修费报销须提供车辆维修详单;燃油费报销须提供加油清单;车辆保险费报销须提供车辆保险费用清单;过路过桥费报销须提供车辆通过清单。车辆租赁费报销须提供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租车明细清单,注明租车事由、时间、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
公务用车改革后,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临时租用车辆租用费及发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等。车辆租赁费报销须提供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租车明细清单,注明租车事由、时间、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后勤处牵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科室配合落实。级部、科室固定资产购置须经分(协)管领导、财务室审核后列入预算。后勤处协助相关科室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审核手续、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作为报销凭据。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
托儿费的报销按《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4〕64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干部职工凭幼儿园开具的财政非税收入收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报销,报销标准不高于每月269元。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借款管理
1.借用现金,经办人应填写《借款单》,经级部、科室主任、分(协)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借款人应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现金借款金额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确定,借款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2.因公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采用现金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业务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对不符合现金结算规定的事项不予报销,借款人应全额归还现金。
3.借款逾期未报销、未归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财务室通知借款人限期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限期内仍未报销的,借款从本人工资中抵扣。
第二十九条 发票管理
1.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完整的发票号码,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面内容书写完整,无涂抹更改;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发票遗失的,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视同有效发票。
3.发票应及时报销,当年度的发票应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三十条 支付管理
报销支付包括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三种方式。对公业务一般采用公务卡方式支付,需要现金和转账结算的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转账结算方式支付的款项,需提供完整的收款方信息,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姓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
山东省淄博第七中学
2024年5月1日